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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曾 任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經依106年5月26日修正 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 否依規定提敘薪級一案
44994679_11406456100_ATT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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