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111年11月10日高市監 車字第1110116846號函辦理。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修正公布,將電動自行車更名為 「微型電動二輪車」,除明文規定未滿14歲之人不得騎乘,亦須投保強制責任險,並依規定領用牌照。
三、各校倘有師生購置使用(非共享)電動自行車,且尚未完成領牌程序者,請儘速至監理單位完成領牌。
四、如有相關疑問,可洽本所及轄站聯絡資訊如下:
監理服務網_微型電動二輪車專區 https://www.mvdis.gov.tw/m3-emv-car/car/electricBicycles/eBicycles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