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函轉國教署有關辦理軍訓教官獎懲作業程序
一、有關辦理軍訓教官奬懲作業程序,高中(職)軍訓教官之獎懲建議案應由學校函報至各縣市軍訓督考單位,並由各縣市軍訓督考單位召開軍訓教官人評會審議後函送國教署,嗣由國教署函報至教育部審查,爰學校逕函文教育部建議議獎,因不符作業程序,教育部援例將檢還案件不予辦理,並列計學校與軍訓督考單位行政缺失。
二、請人事及相關單位確依規定辦理,以符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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