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費納入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房屋及非屬所得稅法排富範圍者,得持本收據(本校註冊單宿舍費繳費收據),以支付之租金減除政府補助後金額列報租金支出特別扣除,每一申報戶得扣除上限為18萬元。(113年10月22日高市教高字第113382047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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