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高雄市政府有關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事宜
一、依高雄市政府113年12月3日高市府警刑字第11306296300號函辦理。
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奉總統113年7月31日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891號令公布;該條例第19條、第20條、第22條及第24條,行政院定自113年11月30日施行。
三、為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預防與遏止不當利用金融、電信及網路從事詐欺犯罪並保護被害人,請學校運用朝(週)會、班級導師時間或多元化管道(例如班級社群媒體、公
共電子看板、臉書粉專...等)宣導週知,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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