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轉教育部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一案
43520876_11433703500_ATT1.pdf
270.29KByte
下載附件
43520876_11433703500_ATT2.pdf
192.69KByte
下載附件
瀏覽數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將使得「列印」按鈕無法使用。請直接使用瀏覽器列印功能進行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