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於授權另定之辦法訂定發布前之規範事宜

1.詳見附件

2.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規範,比照公服法第14條(經營商業)及第15條(兼職)規定辦理,復因其本職仍為教師,爰渠等亦不得違反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所定兼職範圍及核准程序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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