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112年度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1121208更新)

一、依據「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辦理。

二、為促進與維護教師心理健康及相關政策推動,請貴校協助宣導本市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相關方案內容。

三、旨揭服務說明如下:

(一)服務對象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專任教師、代理教師(聘約有效期限內)及專任運動教練

(二)服務內容:提供教師因工作適應、輔導與管教學生、親師溝通、生涯規劃、壓力調適、人際關係、情緒管理等議題而產生心理困擾之專業諮詢服務;以團體諮商或工作坊方式,幫助教師自我覺察及統整;心理危機介入及其他支持服務。

(三)服務流程:由教師自行或經教師同意後由學校協助提出申請,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受託單位(財團法人「張老師」基金會高雄分事務所)受理協助媒合諮商輔導人員與教師進行諮商會談。 (服務專線:07-3333221分機209)

(四)服務原則

1、教師申請本方案個別諮商輔導,每人每年以5次為限,但有特殊狀者,經受託單位認定後,不在此限;申請本方案之團體諮商輔導,每人每年以參與1個團體諮商輔導為限,但有特殊狀況者,經受託單位認定後,得增加至2個團體諮商輔導。

2、提供支持服務之相關工作人員,含學者專家、精神科醫師、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行政人員、業務佐理人員或曾任辦理支持服務之相關人員,應遵守醫師法、心理師法、社會工作師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及專業倫理規範。教師諮商資料或紀錄蒐集、處理及利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3、學校不得因教師接受本支持服務,而就其工作、成績考核及其他相關權益為差別待遇。

4、服務對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服務方案:

      (1)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之校園性平事件行為人。

(2)經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屬實之校園霸凌事件行為人。

(3)經學校依教師法進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處理程序之教師。

(4)其他經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認定不適用本辦法之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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