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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114年度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
一、依據「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及本市114年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諮商輔導支持服務計畫辦理。 二、為促進與維護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心理健康,本局賡續規劃旨揭服務並委託財團法人「張老師」基金會高雄分事務所辦理。 三、旨揭服務說明如下: (一)服務對象: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校(園)長、專任教師、專任運動教練、聘約有效期限內代理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 (二)服務內容:提供教師(含教保服務人員)因工作適應、輔導與管教學生、親師溝通、生涯規劃、壓力調適、人際關係、情緒管理等議題而產生心理困擾之專業諮詢服務;以團體諮商或工作坊方式,幫助教師(含教保服務人員)自我覺察及統整、心理危機介入及其他支持服務。 (三)服務流程: (1)由教師(含教保服務人員)自行或經教師(含教保服務人員)同意後由學校協助提出申請(電話預約或至服務平臺填寫預約表單),由本局114年度受託單位財團法人「張老師」基金會高雄分事務所受理協助媒合諮商輔導專業人員與教師進行諮商會談。
(2)服務專線:07-3333221分機(209),張小姐。
(3)服務平臺:本市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諮商輔導支持服務平台(https://reurl.cc/lzMm3Y):我要預約-填寫預約表單。
(四)服務原則: 1、教師申請本方案個別諮商輔導,每人每年以5次為限,但有特殊狀況者,經受託單位認定後,不在此限;申請本方案之團體諮商輔導,每人每年以參與1個團體諮商輔導為限,但有特殊狀況者,經受託單位認定後,得增加至2個團體諮商輔導。 2、學校不得因教師接受本支持服務,而就其工作、成績考核及其他相關權益為差別待遇。 4、服務對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服務方案: (1)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之校園性平事件行為人。 (2)經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屬實之校園霸凌事件行為人。 (3)經學校依教師法進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處理程序之教師。 (4)其他經本局認定不適用本辦法之教師。 ![]()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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