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市府警察局「微型電動二輪車」交通安全宣導影片,提醒師生注意避免違規受罰

  1. 依據高雄市教育局113年11月8日高市教社字第11338792700號函辦理

  2. 自111年11月30日起,舊稱為電動自行車之「微型電動二輪車」正式納管,兩年內(113年11月29日前)須完成掛牌、投保強制險才可以上路騎乘。111年11月30日新法規實施後,微型電動二輪車之行駛也需符合未滿14歲不得騎乘、不得載人、不得擅自改裝、應配戴安全帽、時速上限25公里等相關規定,違反者將處最高5,400元罰鍰。

  3. 上開規範自113年11月30日起加強執法,市府警察局為加強宣導避免民眾受罰,由交通警察大隊拍攝宣導影片1支(https://www.facebook.com/share/v/18CCA1nCcj/),懇請各級學校利用集會場合播放宣導,提醒師生注意避免違規受罰。

       影片下載連結: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3PmWS_LiH8oitXva4I3Psc64ES7l_DiB/view?us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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