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全民國防教育傑出貢獻獎-學校教育 類別」評選作業事宜

1.受理參選收件期間為即日起至114年5月20日止。
2.112、113年度已獲全民國防教育傑出貢獻獎之團體或個人者,依要點第6點第3項規定不得薦報,爰請勿參選。
3.參選人應檢送資料請詳閱附件2說明,個人獎資料之函報應依要點第5點第1項第2款規定:「由參選人所屬機關(單位)先行審查薦報資料後,再呈報教育部審查辦理薦報。」(審查原則請續參附件2說明辦理)。
4.相關函報本部文件內容倘涉薦報不實者,將依要點第11點及要點附件4辦理。
5.另有關參獎事蹟及資格等未盡事項,請詳閱「全民國防教育傑出貢獻獎選拔表揚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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