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規定提敘

※本案為避免疏漏,提醒倘有同仁符合下列情事條件者,請於114 年 12 月 23日前洽人事室確認後,另案辦理:

 (一)您是「106 年 5 月 26 日後取得教師證」。
 (二)您曾擔任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
 (三)您的教師證正反面有註記類似「依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以偏遠地區代理教師年資 2 年折抵教育實習 1 年」的文字。

※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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