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依規定提敘

※本案為避免疏漏,提醒倘有同仁符合下列情事條件者,請於 114 年 9 月  22 日起三個月內 前 洽人事室確認後,另案辦理:

 (一)您曾擔任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
 

※於114年9月22日起下達後3個月內依該令釋申請辦理改敘者,溯自114年5月14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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