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附內政部移民署111年2月16日移署入字第1110022749號函供參。
2.查上開來文說明略以,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無論上岸與否,仍應受兩岸條例第9條等相關規定之規範,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
※詳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