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惟不上岸,是否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請確實依照相關規定及內政部移民署函釋辦理

1.檢附內政部移民署111年2月16日移署入字第1110022749號函供參。

2.查上開來文說明略以,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無論上岸與否,仍應受兩岸條例第9條等相關規定之規範,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

※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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