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租代管所享有的綜合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等三稅減免租稅優惠延長五年,歡迎本校賃居學員生點閱了解詳情

  1.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4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45207號函辦理。

  2. 依據內政部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院臺建字第1121005562B號函辦理。

  3.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

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委託代管業或出租予包租業轉租,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一年以上者,得依下列規定減徵租金所得稅:

一、出租期間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新臺幣六千元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

二、出租期間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新臺幣六千元部分,其租金所得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減除,住宅所有權人未能提具確實證據者,依下列方式認列:

(一)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新臺幣六千元至二萬元部分,依該部分租金收入百分之五十三計算。

(二)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新臺幣二萬元部分,依該部分租金收入按所得稅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減除標準計算。

        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

符合前條規定之租賃住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得予適當減徵。

       5.有關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規定之租稅優惠,其實施年限業經行政院於112年3月25日以院臺建字第1121005562號令,定自112年6月27日起至117年6月26日止

       6.為使學生建立完善租賃知識,保障學生在外租屋權益,請協助宣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提升學生、房東認知,俾維護學生賃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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