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學校人員應嚴守教學及行政中立(1140122更新附件)

※請遵守教學中立、行政中立,並不得從事有違教育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活動,辦理各項活動或進行教學行為時,皆應遵守行政中立原則

※行政中立三不原則:「不利用上班時間」「不利用公家資源」「不利用職務關係」

※相關法令摘要如下:

  • 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3條規定:「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
  •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4條規定:「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
  •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另有關行政中立相關例示、實務案例及問答集等業已置於高雄市政府人事處人事服務網(iKPD)行政中立專區項下。

 

※附件-

1.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12年11月1日高市教人字第11238368700號函。(1121102)

2.行政中立規範宣導(1140122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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