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遵守教學中立、行政中立,並不得從事有違教育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活動,辦理各項活動或進行教學行為時,皆應遵守行政中立原則。
※行政中立三不原則:「不利用上班時間」、「不利用公家資源」、「不利用職務關係」
※相關法令摘要如下:
- 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3條規定:「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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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4條規定:「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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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另有關行政中立相關例示、實務案例及問答集等業已置於高雄市政府人事處人事服務網(iKPD)行政中立專區項下。
※附件-
1.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12年11月1日高市教人字第11238368700號函。(1121102)
2.行政中立規範宣導(1140122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