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推動微型電動二輪車 (舊稱:電動自行車)領牌納管相關資訊,請微電車車主儘速完成領牌

一、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111年11月10日高市監 車字第1110116846號函辦理。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修正公布,將電動自行車更名為 「微型電動二輪車」,除明文規定未滿14歲之人不得騎乘,亦須投保強制責任險,並依規定領用牌照。

三、各校倘有師生購置使用(非共享)電動自行車,且尚未完成領牌程序者,請儘速至監理單位完成領牌。

四、如有相關疑問,可洽本所及轄站聯絡資訊如下:

  1. 市區監理所(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71號),電話:07- 3613161分機106。
  2. 苓雅監理站(高雄市苓雅區安康路22號),電話:07- 2257812分機106。
  3. 旗山監理站(高雄市旗山區旗文路123-1號),電話: 07-6613711分機102。

監理服務網_微型電動二輪車專區 https://www.mvdis.gov.tw/m3-emv-car/car/electricBicycles/eBicycles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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