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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篇

項目 內容 注意事項 檢附證件
婚假 十四日
  • 應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因特殊事由經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 可核支代課鐘點費。
  • 辦妥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結婚補助 補助二個月本薪俸額
  • 於結婚日起三個月內申請。
  • 雙方同為公教人員,得分別申請結婚補助。
  •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補助。
  • 辦妥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 申請書

※即日起公教人員請領生活津貼各項補助,請至公教人員資料服務網系統線上申請

參加健保  
  • 配偶本身無職業者,始得以眷屬身分依附加保。
  • 健保轉出申報表影本一份
  • 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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