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篇
懷孕權益簡表 (本表僅供參考)
| 項目 | 內容 | 注意事項 | 應附證件 | |
|---|---|---|---|---|
| 產前假 | 8 日 | 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得以時計。 可核支代課鐘點費。 |
第一次申請檢附孕婦健康手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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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假(延長病假) | 28 日(依實際安胎休養日數) | 經醫囑因安胎需休養者。 銷假上班免附康復證明。 病假3日以上得公費派代,不列入考績計算。 |
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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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娩假 | 42 日 | 應一次請畢,不得扣除寒暑假天數。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可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教師以21日為限免附證明)。 提早申請娩假每次至少半日(教師)。 可核支代課鐘點費。 |
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證明書(提前申請者) 出生證明或已辦妥出生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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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產假 | 滿20週以上 42日;12~20週 21日;未滿12週 14日 | 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應一次請畢,不得扣除寒暑假天數。 滿20週以上流產者,配偶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 可核支代課鐘點費。 |
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證明書(教師分娩前先請之娩假免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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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陪產檢及陪產假 | 7 日 | 因陪伴配偶懷孕產檢,或配偶分娩或懷孕滿20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檢及陪產假;陪產檢應於配偶懷孕期間請畢,陪產應於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15日內請畢。得分次核給,得以時計。 | 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證明書或出生證明/戶口名簿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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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照顧假 | 7 日 | 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重大事故時須親自照顧得請家庭照顧假;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之事假應按日扣除薪給,所遺課務代理費用由學校支付。 | ||
| 育嬰留職停薪 | 工作滿一年,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得留職停薪。期間最長至子女滿三足歲止;應至少於1個月前提出申請,期滿前20日申請復職。期間得申請結婚、生育、喪葬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終身學習活動得採計學習時數。公保、退撫費用得遞延三年繳納。 | 申請書、戶口名簿、最後一年考績通知書、健保異動申請表、公保/退撫續保同意書、公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書等(視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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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哺乳時間 | 每日六十分鐘為限 | 須子女未滿二歲;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哺乳地點不限。 | 申請書 (PDF) | |
| 生育補助 | 按6個月薪俸平均數為基準,發給2個月薪俸額;雙生以上另增給 | 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夫妻僅得一人申請,不得重複;未滿五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每胎各予補助二個月薪俸額。 |
※即日起公教人員請領生活津貼各項補助,請至公教人員資料服務網系統線上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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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保生育補助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按6個月平均保俸計算;育嬰津貼60%(政府另補助20%) | 依保險期間與資格,詳細請依公保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自留職停薪當月起按月發給,最長6個月。 | 公保請領書、存摺影本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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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加健保 | 選擇保費較低之夫妻一方投保;扣繳出生當月整月保費。 | 戶口名簿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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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6項,各機關辦理考績時,不得將依法令規定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假列為考績不利因素;亦不得因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作不利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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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第一次申請檢附孕婦健康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