眷屬死亡篇
| 項目 | 內容 | 注意事項 | 檢附證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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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喪假 | 父母、配偶死亡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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訃文、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謄本 | |
|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 | 10日 | ||||
|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 | 5日 | ||||
| 喪葬補助 | (祖父母)、父母、配偶死亡 | 五個月薪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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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公教人員請領生活津貼各項補助,請至公教人員資料服務網系統線上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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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死亡 | 三個月薪俸額(子女死亡一說明:另分年齡給付規定) | ||||
| 公保喪葬津貼 | 父母、配偶死亡 | 三個月(計算方式依保險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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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 | 年滿12歲未滿25歲死亡 | 二個月 | |||
| 已為出生登記未滿12歲死亡 | 一個月 | ||||
| 健保退保 | 死亡當月之健保費不必繳納。 | 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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