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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屬死亡篇

項目 內容 注意事項 檢附證件
喪假 父母、配偶死亡 15日
  • 得分次申請。
  • 得以時計。
  • 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得核支代課鐘點費。
  • 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當事人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訃文、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謄本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 10日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 5日
喪葬補助 (祖父母)、父母、配偶死亡 五個月薪俸額
  • 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大陸地區眷屬六個月)。
  • 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務人員者為限;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務人員者,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 申請條件與受扶養限制說明(詳見規定)。
  • 申請表
  • 未重複請領切結書
  • 死亡證明書
  • 死者之死亡除戶戶籍謄本
  • 申請人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前一年度所得稅申報受扶養親屬證明(子女滿20歲以上者)

※即日起公教人員請領生活津貼各項補助,請至公教人員資料服務網系統線上申請

子女死亡 三個月薪俸額(子女死亡一說明:另分年齡給付規定)
公保喪葬津貼 父母、配偶死亡 三個月(計算方式依保險規定)
  • 按死亡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加保未滿6個月者按實際加保月數計算)。
  • 死者如同為多位被保險人眷屬時,得自行協商由一人報領,具領之後不得更改。
  • 被保險人之生父(母)、養父(母)或繼父(母)死亡時,得在不重領原則下擇一請領。
  • 自得為請領之日起經十年不行使而消滅。
子女 年滿12歲未滿25歲死亡 二個月
已為出生登記未滿12歲死亡 一個月
健保退保   死亡當月之健保費不必繳納。 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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