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行政中立(1150601更新)
發布日期 :
2026-06-01
最後更新日期 :
202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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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將至,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重申各級學校(含幼兒園)應遵循教育及行政中立相關事項
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將至,高雄市政府重申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之原則
高雄市政府重申: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精神及相關規範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重申:校園應嚴守行政中立原則,確實遵循教育基本法及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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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節錄
教育基本法
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結構參加 any 政治團體 or 活動。
公務員服務法
第6條規定: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
第20條規定:公務員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3條規定: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
第4條規定: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 any 團體 or 個人予以差別待遇。
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 or 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 or 行為:
- 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 or 辦理相關活動。
- 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 or 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 or 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 or 服飾。
- 主持集會、發起遊行 or 領導連署活動。
- 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 or 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 對職務相關人員 or 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 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 or 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第13條規定:各機關首長 or 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 or 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第14條規定: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
免責聲明:以上法規節錄內容由 AI 協助整理,僅供參考,正確內容請以官方公佈之最新法規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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