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cent

數據載入中...

懷孕篇

懷孕權益簡表(本表僅供參考)

項目

內容

注意事項

應附證件

產前假

8

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得以時計。

可核支代課鐘點費。

第一次申請檢附孕婦健康手冊

病假

(延長病假)

28日(依實際安胎休養日數)

超過日數者,以事假抵銷

經醫囑因安胎需休養者。

銷假上班免附康復證明。

病假3日以上得公費派代。

不列入考績計算。

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院或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出具之診斷證明書

娩假

42

一次請畢不得扣除寒暑假天數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以21日為限(免提証明)(教師)/以12日為限(須附證明)(公務人員)。

提早申請娩假每次至少半日(教師)。

可核支代課鐘點費。

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證明書(提前申請娩假者)(公務人員)

出生證明或已辦妥出生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流產假

滿20週以上,42日

12週以上未滿20週者,21日

未滿12週者,14日

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應一次請畢,不得扣除寒暑假天數。

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配偶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

可核支代課鐘點費。

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證明書(教師分娩前先請之娩假免附)

陪產檢及陪產假

7日

因陪伴配偶懷孕產檢,或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檢及陪產假。

陪產檢應於配偶懷孕期間請畢;陪產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含例假日)內請畢

得分次核給。

得以時計

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證明書或補附出生證明或已辦妥出生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家庭照顧假

7

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

  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超過規定之事假(含家庭照護假),應按日扣除薪給

  ,所遺課務代理費用由學校支付。

辦理考績年度內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

  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

育嬰留職停薪

 

工作滿一年,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服務單位不得拒絕)。

(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之起始日以實際需求提出;其訖日非以學期為單位者,經與學校協商定之

其期間最長至子女、收養兒童滿三足歲止。

公保、退撫費用得遞延三年繳納。

至少於1個月前提出。

應於期滿前20日申請復職。

參加終身學習活動,得採計學習時數。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結婚、生育、喪葬及子女教育補助。

申請書enlightened

戶口名簿

最後一年考績通知書

健保異動申請表

公保續退保同意書 (按月嬓納者,請將自付部分繳交出納組,遞延者,請於回職復薪日繳交)

退撫續保同意書

公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書

每日哺乳時間

每日六十分鐘為限

須子女未滿二歲。

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哺乳地點不限

申請書

生育補助

按事實發生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為基準,發給2個月薪俸額。

雙生以上者,另增給生育補助,雙胞胎者,給與2個月薪俸額;三胞胎者,給與4個月薪俸額;四胞胎以上者類推之。

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

支給對象

配偶分娩或早產;未婚男性公教人員於非婚生子女出生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認領,並與其生母完成結婚登記者,得請領生育補助。(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健保除外)之被保險人者,應優先適用其他社會保險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本補助低時,得請領差額)

夫妻僅得一人申請,不得重複。

未滿五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

每胎各予補助二個月薪俸額。

配偶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得依規定申請。

早產:指妊娠週數大於20週,小於37週生產。

請至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MyData)申請【操作手冊】

戶口名簿影本

未重複請領切結書

其他

公保生育補助

按事實發生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之保險俸平均數,發給2個月。

請領資格

  • 在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
  • 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

自得為請領之日起經十年不行使而消滅。

公保生育給付請領書

金給付收據(入戶免附)或存摺封面影印本

公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保俸60%

※自110年7月1日起,政府按平均保俸額 20%加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補助

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

子女滿 3 足歲以前。

留職停薪期間須續保公保。

自留職停薪當月起,按月發給,最長6個月。

未滿1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同時撫育2人以上者,以請領1人為限。

自得為請領之日起經十年不行使而消滅。

公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書

存摺影本

參加健保

 

選擇保費較低之夫妻一方投保。

扣繳出生當月整月保費。

戶口名簿影本

備註: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6項規定:

機關辦理考績時,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

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假。

二、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

※※※※※下列資訊僅供參考,詳細適用情形及補助內容,請自洽相關單位辦理※※※※※

婦女
生育津貼

20000(前二胎)
30000(第三胎以後)

  • 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以上。
  • 應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個月內,逾期視同放棄。 

檢附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及郵政儲金簿封面影本,至新生兒設籍之戶政事務所申辦(設籍時一併辦理)

育兒津貼

第三胎以上
育兒補助及健保補助

  • 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以上。
  • 健保費自付額補助發放至兒童滿一歲止,最多領取十二個月。
  • 接受政府其他同性質育兒補助或健保費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但其獲准發給之補助金額如低於本補助者可補差額。
  • 應於新生兒出生後滿一歲之日起六個月內,逾期視同放棄。

備妥身分證、印章、出生證明及存摺影影本,至新生兒設籍之戶政事務所申辦(設籍時一併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