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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屬死亡篇

 

項目

內容

注意事項

檢附證件

喪假

父母、配偶死亡

15日

得分次申請。

得以時計。

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得核支代課鐘點費。

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當事人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訃文、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謄本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

10日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

5日

喪葬補助

(祖父母)、父母、配偶死亡

五個月薪俸額

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大陸地區眷屬六個月)申請。

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務人員者為限

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務人員者,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子女未滿20歲、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但未婚子女年滿20歲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或無力謀生,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無力謀生: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不能自謀生活、符合健保規定之重大傷病且不能自謀生活。)

申請(外)祖父母喪葬補助,以(外)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無力謀生,因而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為限。

申請表

未重複請領切結書

死亡證明書

死者之死亡除戶戶籍謄本

申請人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前一年度所得稅申報受扶養親屬證明(子女滿20歲以上者)

子女死亡

三個月薪俸額

公保喪葬津貼

父母、配偶死亡

三個月

按死亡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但加保未滿6個月者,按其實際加保月數之平均保險俸(薪)額計算。。

死者如同為多位被保險人眷屬時,得自行協商由一人報領,具領之後,不得更改。

被保險人之生父(母)、養父(母)或繼父(母)死亡時,得在不重領原則下,擇一請領。

自得為請領之日起經十年不行使而消滅。

公保眷屬喪障津貼請領書

眷屬喪葬津貼協商切結書

存摺影本

子女

年滿12歲未滿25歲死亡

二個月

已為出生登記未滿12歲死亡

一個月

健保退保

 

 

死亡當月之健保費不必繳納 。

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