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內容
注意事項
檢附證件
婚假
十四日
應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因特殊事由經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可核支代課鐘點費。
辦妥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結婚補助
補助二個月本薪俸額
於結婚日起三個月內申請。
雙方同為公教人員,得分別申請結婚補助。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補助。
申請書
參加健保
配偶本身無職業者,始得以眷屬身分依附加保。
健保轉出申報表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