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葬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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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父母、配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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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個月薪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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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大陸地區眷屬六個月)申請。
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務人員者為限。
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務人員者,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子女未滿20歲、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但未婚子女年滿20歲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或無力謀生,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無力謀生: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不能自謀生活、符合健保規定之重大傷病且不能自謀生活。)
申請(外)祖父母喪葬補助,以(外)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無力謀生,因而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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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表(MyDATA線上申請)
【註:ECPA登入操作手冊】
未重複請領切結書
死亡證明書
死者之死亡除戶戶籍謄本
申請人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前一年度所得稅申報受扶養親屬證明(子女滿20歲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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