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行政中立
發布日期 :
2026-04-21
最後更新日期 :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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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重申: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精神及相關規範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重申:校園應嚴守行政中立原則,確實遵循教育基本法及相關規範
法規節錄
教育基本法
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 or 活動。
公務員服務法
第6條規定: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
第20條規定:公務員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3條規定: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
第4條規定: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
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 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 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 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 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 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 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第13條規定: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第14條規定: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
免責聲明:以上法規節錄內容由 AI 協助整理,僅供參考,正確內容請以官方公佈之最新法規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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